非法集资案中间人如何量刑?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中间人扮演着较为特殊的角色,其量刑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案中的中间人,其量刑要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判断。如果中间人明知是非法集资行为,仍然积极参与,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如协助宣传、介绍客户、收取资金等,那么其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果中间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若中间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如果中间人并不知晓是非法集资行为,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部分工作,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中间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中间人的获利情况、参与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来最终确定量刑。比如,如果中间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中间人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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