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有哪七大法律误区?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离婚协议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明确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然而,很多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会陷入一些法律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财产分割协议可随意反悔。很多人认为,只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经过公证或法院确认,就可以随时反悔。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一般是不能随意反悔的。 误区二:抚养费约定后不能再调整。有些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数额的抚养费,一方认为此后就无需再增加。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增加,或者实际需要的变化,子女有权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 误区三:青春损失费可得到法律支持。不少人觉得在婚姻中付出较多,应该获得青春损失费。但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法律上,只有在存在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与青春损失费并无关联。 误区四:离婚协议可以对抗债权人。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就认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追讨。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使离婚协议对债务承担有约定,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误区五:不迁户口可强制处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要迁出户口,但对方不履行时,很多人认为可以通过法律强制其迁出。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强制迁出户口的措施。户口迁移问题涉及公安部门的行政管理,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此类纠纷。 误区六:子女姓氏可随意更改。一方在离婚后想更改孩子的姓氏,认为自己有决定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更改子女姓氏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误区七:离婚协议书签字即生效。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书只要双方签字就生效了。实际上,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总之,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陷入这些法律误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