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满14周岁女孩实施性行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我最近对一个法律问题很困惑,就是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孩有了性行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判定的?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我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不同情形下的具体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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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满14周岁女孩实施性行为一般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指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性的足够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所以,只要和不满14周岁的女孩实施性行为,通常就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这种特殊情况在实际判定中是比较严格的。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处罚会更重。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如果涉及到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概念: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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