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陕西省遭遇了人身损害,想了解一下这边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依据哪些法律来进行赔偿计算。我不太清楚赔偿金额该怎么算,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所以想弄清楚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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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等受到他人侵害时,侵害人需要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首先,从赔偿项目来看,常见的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在《解释》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解释》第八条对护理费做了详细说明。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解释》第九条对此进行了规范。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是《解释》第十条的内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解释》第十一条有相关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解释》第十二条有明确表述。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对死亡赔偿金做了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第十七条对此有详细规定。


在陕西省具体适用这些赔偿标准时,会按照陕西省相关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来进行计算。同时,这些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为了确保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弥补其因伤害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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