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伤残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身体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其结果在确定赔偿、处理纠纷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上海,伤残鉴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环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是因工伤需要进行伤残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上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工伤伤残鉴定工作。而对于非因工伤残的情况,比如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等,当事人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接着是准备材料阶段。申请伤残鉴定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以工伤伤残鉴定为例,根据规定,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对于非工伤的伤残鉴定,通常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具体要求可咨询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然后是鉴定机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就会受理该鉴定申请。若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之后进入鉴定实施流程。鉴定机构会安排专业的鉴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检查和评定。对于工伤伤残鉴定,专家组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对于非工伤的伤残鉴定,则依据相应的鉴定标准,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进行评定。 最后是出具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在经过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一般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