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如何认定?
我家在上海农村,现在面临集体土地拆迁。听说拆迁安置和人口认定有关,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怎么认定。我家有老人和小孩,还有亲戚的户口也在这。想知道在上海集体土地拆迁时,安置人口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认定的,我家这些情况能不能算在安置人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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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集体土地拆迁中,安置人口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拆迁补偿的分配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认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拆迁安置人口认定的基本原则。这主要依据上海市的相关法规政策,以确保认定过程公平、公正、合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认定的时间节点,一般是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在这个时间点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接下来,具体说说符合认定为安置人口的情形。一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同时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员。这里的“其他住房”指的是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比如通过单位分配、购买的公房等。“居住困难”通常是指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 二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人员。这类人员虽然不在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居住,也应被考虑认定为安置人口。 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其母属于安置人口的,该胎儿也应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而对于那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安置人口。比如,在拆迁范围内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或者在拆迁公告公布后,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的人员等。 在上海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认定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果对安置人口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拆迁方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定,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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