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何量刑与定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上海地区关于此罪的定罪与量刑。 首先,关于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只要符合这些情形之一,就可能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会严格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对于工厂企业等主体,如果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且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上海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因素。例如,如果犯罪人在案发后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危害,积极配合调查,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相反,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法院则会依法从重处罚。 总之,在上海,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进行的。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