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棚户区征收决定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我家所在的区域被划定为棚户区要进行征收,政府已经做出了征收决定。我不太清楚这个征收决定合不合法,也不知道里面有哪些规定和要求。比如征收决定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我们作为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等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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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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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征收决定是政府在进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行政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和要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而进行的一项民生工程。征收决定则是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的正式文件。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重要法规。该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棚户区改造通常属于上述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关于征收决定的程序,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也有很多重要的权利。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决定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被征收人还有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总之,棚户区征收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决定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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