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公司破产后该如何偿还借款?


当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公司破产后,借款偿还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正常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破产,一般先用公司破产财产来偿还银行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银行借款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然而,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规避债务的情况,且这种滥用是故意的,主观上有通过该行为逃避债务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恶意,同时滥用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意味着股东需要和公司一起偿还银行借款。 相关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