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不同点?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的股东权利存在诸多不同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在知情权方面。对于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意味着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仅可以查看基本的公司文件,还有权进一步了解公司的财务明细,不过查阅会计账簿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而对于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但并没有查阅会计账簿的相关规定,相对而言,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较窄。 其次,在分红权方面。有限公司更强调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而股份公司则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体现出有限公司更注重股东之间的约定,而股份公司更强调同股同权的原则。 再者,在表决权方面。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给予了有限公司股东较大的自主空间,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而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不过,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最后,在股权转让方面。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体现了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权转让受到一定限制。而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相对自由,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一般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也有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综上所述,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股东权利的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哪种类型的公司时,需要充分了解这些差异,结合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需求做出合理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