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07年一至四级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是怎样的?


在了解深圳市2007年一至四级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工伤赔偿的基本概念。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深圳市2007年的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当时深圳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来确定一至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2007年深圳的实际执行中,对于工资标准等会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来进一步明确最低标准的具体金额。如果遇到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情况,就会按照这个下限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赔偿项目。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在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后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来维持生活和进行后续的治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