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在深圳进行离婚诉讼,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由法院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律程序。 首先是起诉阶段。起诉方也就是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在深圳,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状应当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要准备好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相关事实的证据,比如结婚证、身份证、家暴报警记录、分居证明等。 接着是受理阶段。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然后进入审理阶段。法院在立案后,会在法定时间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之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时,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在这个阶段,双方可以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是判决阶段。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是准予离婚,也可能是不准予离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整个离婚诉讼程序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复杂问题,可能会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