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中彩礼返还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彩礼返还问题时,石家庄市中院的相关规定也是遵循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彩礼的概念。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它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习俗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石家庄市中院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会支持彩礼返还。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比例。例如,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可能会判决较高比例的返还。 对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通常也会支持彩礼返还。这里的“未共同生活”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比如双方一直分居、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等。 而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会审查给付人的经济状况。“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付人家庭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生活困难,并据此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彩礼数额巨大且给给付方家庭造成了一定经济压力等,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部分返还彩礼。总之,石家庄市中院在处理离婚案中彩礼返还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