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施工单位是否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是一种常见但存在法律风险的现象。挂靠,通俗来讲,就是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施工单位)的名义去承接工程。 关于被挂靠施工单位是否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上并没有绝对统一的规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的行为是代表被挂靠施工单位的,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被挂靠施工单位就可能要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挂靠人在与债权人签订合同等交易过程中,使用了被挂靠施工单位的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被挂靠施工单位曾经对挂靠人的该类行为进行过追认等情况,债权人有理由认为是在和被挂靠施工单位进行交易,此时被挂靠施工单位就需担责。 然而,如果债权人明知挂靠关系的存在,且没有合理理由相信挂靠人的行为代表被挂靠施工单位,那么被挂靠施工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债权人在与挂靠人交易时,清楚知道挂靠人的实际身份,并且合同等文件中也没有体现被挂靠施工单位的因素,那么就难以要求被挂靠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被挂靠施工单位与挂靠人之间签订了明确的内部协议,约定了对于对外债务的承担方式,这只在他们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被挂靠施工单位承担了连带责任,它可以依据内部协议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总之,被挂靠施工单位是否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挂靠人是代表被挂靠施工单位进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