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挂靠方式从事运输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企业应否承担责任?


在探讨利用挂靠方式从事运输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企业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所谓挂靠,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或者单位为了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但自身又不具备相关的资质,于是就借助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来开展业务,并且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的费用。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首先,被挂靠企业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运输经营,实际上是对这种运输经营活动的一种认可和参与。因为被挂靠企业往往具有相应的运输经营资质,而挂靠人正是利用了这一资质来开展业务。被挂靠企业在收取挂靠费用的同时,也应当对因这种挂靠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负责。 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仅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因为挂靠人的经济能力有限,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而让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就可以向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企业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这样大大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受害人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一并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会判决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共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利用挂靠方式从事运输发生交通事故,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挂靠企业是需要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