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调戏罪和侮辱罪?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调戏罪”这一独立的罪名。而侮辱罪是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并非指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暴力行为,而是指用强力的动作来损害他人的人格,比如强行扒光他人衣服等。“其他方法”则包括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进行侮辱,像在公开场合辱骂他人、张贴大字报诋毁他人名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里的“告诉才处理”,意思是一般情况下,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处理;但如果侮辱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比如引起了群众公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司法机关会主动介入处理。 虽然没有“调戏罪”,但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调戏”行为,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触犯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调戏行为情节较轻,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调戏行为达到了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程度,就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法律对于不同程度的侵犯他人人格、名誉和身体权利的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定和制裁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