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诉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反言原则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一场民事诉讼里,对方之前承认了某个事实,可后来又不承认了。我听说有禁止反言原则,想了解在民诉法解释里,针对这个原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能不能约束对方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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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先前作出的陈述或者行为不能随意反悔。这一原则是为了维护诉讼的诚信和公正,避免当事人随意改变自己的说法,影响司法的正常秩序。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与禁止反言原则相关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并且,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这体现了当事人一旦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认,就要受到该承认的约束,不能轻易反悔。 另外,根据该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这也从程序上体现了禁止反言原则,防止当事人在不同审级随意改变自己的主张和行为。 从法律的逻辑来看,禁止反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反悔自己先前的陈述或行为,那么会使诉讼过程变得混乱,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法律通过一系列规定来约束当事人,要求他们在诉讼中保持言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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