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防卫对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要弄清楚防卫过当的防卫对象需满足的条件,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基本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一个特殊情况。 首先,防卫对象必须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从法律逻辑上来说,防卫行为针对的就是不法侵害的实施者。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如果防卫行为针对的不是不法侵害者,就无法实现这个目的,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本质。比如,张三被李四殴打,张三如果反击李四,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如果张三不反击李四,反而去攻击在一旁路过的王五,那显然不能认定为针对李四的防卫行为。 其次,该对象实施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里的“正在进行”非常关键,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还没开始,就进行所谓的“防卫”,那属于事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实施“防卫”,则属于事后防卫,这两种情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更谈不上防卫过当。例如,甲得知乙准备在第二天殴打自己,甲提前跑到乙家将乙打伤,这就是事前防卫;又如,丙打了丁一拳后停止了攻击,丁却继续追着丙将其打成重伤,这就是事后防卫。 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一些特殊的不法侵害者,比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在进行防卫时也需要满足上述条件。不过,在实践中,如果明知对方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在防卫手段上可能需要更加谨慎,尽量采用较为缓和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实施较为激烈的防卫行为。 总之,防卫过当的防卫对象要同时满足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以及其实施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两个核心条件,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逻辑和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