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的执行裁定和通知书是否要送达给被执行人?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法院那边在处理执行的事儿。我不太清楚,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还有通知书,需不需要送到我手上呢?要是不送的话,我都不知道具体情况,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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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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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程序里,法院的执行裁定和通知书是需要送达给被执行人的。这其中涉及到法律上的送达制度,送达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制度很重要,它能保证当事人及时知晓法律文书的内容,从而保障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同时,根据该法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也就是说,法院在送达执行裁定和通知书时,有多种送达方式,要尽量确保被执行人能收到相关文书。 如果法院没有按照规定送达执行裁定和通知书,可能会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被执行人无法及时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等。所以,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执行裁定和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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