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是否应先就债务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我借钱给一个朋友,朋友用他的房子作了抵押。另外还有个第三方给这笔债务提供了保证。现在朋友还不上钱了,我是得先处理他抵押的房子来实现债权,还是也能直接找那个第三方呢?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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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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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关于债权人是否应先就债务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一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详细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特定财产为债权提供的担保,比如抵押、质押等;人的担保则通常是指保证,即保证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债权人和各方有关于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那么债权人应按照约定来实现债权。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就需要先就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比如在常见的房屋抵押贷款中,债务人用自己的房子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通常要先处置抵押的房屋来实现债权。 对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人保证并存的情况,债权人则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债权人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实现债权的顺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各方在设立担保时,也应当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等相关事项,以避免在出现债务纠纷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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