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雇是否应该送达解除书?
我在一家公司试用期,前几天领导突然说我不合适让我走人,也没给我什么解除的书面文件。我想知道公司在试用期解雇员工,应不应该送达解除书呢?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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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解雇员工时,公司是应该送达解除书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解除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它明确了双方劳动关系的结束以及结束的相关事由等信息。对于劳动者而言,解除书可以作为证明自己已经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后续寻找新工作、办理失业登记等方面都可能会用到;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规范地送达解除书也是其遵循法律程序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里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出具证明的义务,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也属于该范畴。也就是说,即使是在试用期解雇员工,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此规定送达解除书。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送达解除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劳动者无法顺利办理失业登记,进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在新单位入职时,可能因为缺少解除书而面临入职手续办理的困难等。而用人单位不送达解除书,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无论是从保障劳动者权益还是用人单位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试用期解雇都应该送达解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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