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中是否应由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要搞清楚是否应由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从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劳务派遣,通俗来讲,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把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工作是在用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签订的,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通常是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面涉及到几种不同的情形。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要解除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和派遣单位提出解除。比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派遣单位,也能解除。 而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把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派遣单位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用工单位本身并没有直接解除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权利。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只是一种劳务使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来实施。 总之,在劳务派遣中,通常应由派遣单位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情形和规定来操作,无论是劳动者、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