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查到的证据是否需要作为证据提交?
我通过申请调查令获取了一些证据,但不确定这些证据是否一定要提交给法院。这些证据对我的案件有一定影响,但我担心提交后会有其他风险。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有没有必须提交这些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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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调查令查到的证据并非必须作为证据提交。调查令是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的,要求其协助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当事人有自主决定是否将通过调查令获取的证据提交的权利。这是基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证据对自身诉求的支持程度、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同时,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当事人有举证的责任,但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将通过调查令获取的所有证据都提交。如果该证据能够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可能对胜诉更有利;但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者可能对自己不利,当事人可以选择不提交。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通过调查令获取的证据,当事人则应当配合。否则,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法院可能会根据现有证据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判断。所以,是否提交调查令查到的证据,需要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谨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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