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在讨论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交强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获得基本的赔偿,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伤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之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而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人身伤亡方面,虽然条例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之后再向致害人追偿。这是因为交强险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因为致害人的过错而让受害人得不到基本的赔偿。 接下来看商业险。商业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原则签订的保险合同。一般来说,商业险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这是因为无证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会极大地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当驾驶人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伤亡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依据合同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投保人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就该免责条款向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无证驾驶致人伤亡时,交强险对于抢救费用有垫付责任,对于人身伤亡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下需先赔偿再追偿,财产损失不赔;商业险一般因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