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交通事故时是否应赔偿护理费与误工费?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护理费和误工费是常见的赔偿项目,很多人都关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否会对这两项费用进行赔偿。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护理费和误工费的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比如,伤者在医院住院期间,需要请护工照顾日常生活,所支付给护工的费用就是护理费。误工费则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例如,因为受伤不能去上班,导致工资收入减少,这部分减少的收入就是误工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般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导致受害人需要护理以及无法正常工作,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是应当赔偿护理费和误工费的。不过,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条件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比如,有的保险合同可能会对护理人员的资质、误工时间的认定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受害人在主张护理费和误工费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护理费,要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护理协议、护理费发票等;对于误工费,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总之,在交通事故理赔中,护理费和误工费的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需要按照规定和程序来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