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情人对方给的钱是否需要归还?
我和某人是情人关系,期间对方给了我一些钱。现在我们关系结束了,对方要求我还钱。我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到底需不需要把这些钱还给他,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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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做情人期间对方给的钱是否需要归还时,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这些钱是属于日常的小额赠与。在法律上,小额赠与是指一方为了表达感情、增进关系等目的,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较小的财物,且没有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下,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财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一般来说,小额赠与的钱不需要归还。例如,平时对方给的几百元用于吃饭、买小礼物等费用。 其次,如果是数额较大的款项,有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比如,对方是以维持情人关系为前提给的钱,当情人关系结束,赠与的条件就不成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此时,赠与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接受款项的一方可能需要归还这笔钱。 另外,如果这笔钱是对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的,而其配偶并不知情。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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