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赠与红包给对方后,能要回来吗?


在法律上,情人之间赠与红包能否要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即“赠与”和“附条件赠与”。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而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如果情人之间的红包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也就是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赠与,一旦红包交付给对方,赠与行为就完成了,赠与人通常不能再要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并且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情人之间的普通红包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就不能随意撤销。 然而,如果红包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例如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红包,当这个条件无法实现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红包,而最终没有结婚,这个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此外,如果赠与红包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比如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情人返还受赠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