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原股东对转让股权中未到资部分是否仍应担责?

我之前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后来把股权转让出去了。但转让的股权中有一部分出资还没到位,我想知道现在这部分未到资的情况,我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有点担心会有后续麻烦,所以想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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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出资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运营中,股权的转让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而对于公司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未到资部分是否仍需担责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原理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当下公司注册的一种常见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股东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这就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并不需要一次性缴清全部注册资本,而是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逐步缴纳。 当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存在未到资的部分,这部分出资责任的归属就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原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股权已经转让就免除其出资责任。即使股权已经转让给了新的股东,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存在未到资的情况,那么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向原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股东也不能拒绝,并且受让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A是公司的原股东,认缴了100万的出资,但只实际缴纳了50万,还有50万未到资。之后A将股权转让给了B,而B知道A有50万未到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因为资金问题需要这50万的出资,公司可以要求A继续缴纳这50万,同时B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而公司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A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原股东对转让股权中未到资部分仍应担责。原股东不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逃避自己的出资义务,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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