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是否应当审查合同真实性?


在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异议是否应审查合同真实性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当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基础事实来判断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程序更侧重于程序性审查,其核心在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而非对实体争议进行全面审查。 合同真实性的审查更多地涉及到实体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实体审理主要关注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如果对合同真实性进行深入审查,可能会使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性质发生改变,从程序性审查转变为实体性审查,这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不符。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合同的真实性与管辖权的确定密切相关。例如,如果合同是伪造的,那么以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权就失去了合理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合同是虚假的,那么该协议管辖条款也可能无效,此时法院就有必要对合同真实性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以正确确定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取谨慎的态度。对于合同真实性的审查,一般仅进行初步的、形式上的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明显的虚假情况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真实性存在较大争议,且该争议对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法院可能会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要求当事人提供初步的证据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但这种审查不会像实体审理那样全面和深入。 综上所述,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般情况下不应对合同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但在合同真实性与管辖权确定密切相关的特殊情形下,法院会进行初步的、形式上的审查,以保障管辖权确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