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断绝关系之后还需要赡养父母吗
和父母关系闹得很僵,一气之下写了断绝关系的书面材料。现在心里很纠结,不知道之后在法律上还有没有赡养他们的义务,想了解一下写了断绝关系后,从法律角度到底还需不需要对父母尽赡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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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断绝关系之后,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需要赡养父母的。 首先要明白,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它不是由当事人随意约定就能改变或取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 父子关系、母子关系这种自然血亲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除非是收养关系)。司法局或公证机关也不会对断绝亲子关系进行公证,因为这种违背法律的合同、承诺或声明,公证机关不会受理。也就是说,即便写了断绝关系的书面内容,它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赡养义务包含多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上的赡养,比如要给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保障他们的日常生活开销,满足其经济上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精神上的慰藉,要关心父母的精神需求,不能对他们不管不顾、冷落他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是因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对亲生父母就没有赡养义务了,而是对养父母承担赡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相关概念: 法定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自然血亲: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像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通过法定程序建立,建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类似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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