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否应包括村官?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对滥用职权罪主体这块不太明白。村里之前有个干部,感觉他在一些事务处理上好像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利了。就想弄清楚,像这种村官在处理村里事务时,滥用职权罪主体里面到底包不包括他们呢?想详细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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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主体在一定情况下是包括村官的。首先来了解下滥用职权罪,简单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行使权力,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刑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村官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如果村官在从事特定公务时,比如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救灾抢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等事务,此时他们被视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这些特定公务执行过程中,如果有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举个例子,如果村官在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过程中,故意违规操作,私自截留、挪用补偿款,导致村民利益受损,符合相应条件的话,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说滥用职权罪主体包括或者不包括村官,关键看他们是否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公务活动,以及是否有滥用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相关概念: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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