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十万判一年是怎么判的?
我朋友涉及一起诈骗案,诈骗金额十万,但最后只判了一年,我不太理解。在我的认知里,诈骗金额这么高,判罚应该更重才对。我想知道法院是依据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这里面的法律依据和判决逻辑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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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法律表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做了进一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通常情况下,诈骗十万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在实际判决中,存在多种因素会影响最终的量刑。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或者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也会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如果案件存在证据方面的问题,比如部分诈骗金额的证据不足,无法被法院认定,也可能导致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低于十万。还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诈骗十万判一年可能是综合考虑了上述多种因素后做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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