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法有哪些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后于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以下为您介绍一些主要的修改之处。 首先,在教师资格方面,学历要求有所提高。新教师法明确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这一修改依据的是提升教师整体素质,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教育需求。依据新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提高学历要求是为了确保教师有更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养,从而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其次,关于教师待遇,新教师法强调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这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让教师能够安心教学。比如,一些地方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及时调整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教师的生活质量。这体现了法律对教师权益的重视,依据是新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再者,在教师的聘任与考核上也有变化。新教师法完善了教师聘任制度,强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考核制度更加注重师德师风、教学业绩和专业发展等方面。这有助于激励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依据是新教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另外,在教师的申诉与救济方面,新教师法进一步畅通了教师维权渠道。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这为教师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让教师在遇到权益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依据是新教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