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在探讨是否应该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与孩子交流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探望权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其他亲属对孩子也有着深厚的情感联系,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可能也付出了很多心血,在孩子父母离婚等情况下,也非常希望能够探望孩子。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他们没有法定的探望权。 支持适当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有诸多理由。从情感层面来看,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与孩子之间有着天然的亲情纽带,他们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也是孩子成长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让他们享有探望权,有利于孩子感受到更广泛的家庭温暖,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从社会层面来讲,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减少因探望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纠纷。 但是,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如果不加以合理限制,可能会影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正常生活,也可能会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所以,如果要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明确探望的条件、方式、时间等,同时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利益。 综上所述,是否应该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虽然目前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主要是父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适当扩大主体范围可能是一种趋势,但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谨慎的设计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