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它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你看病花了多少钱,有正规票据,就可以要求赔偿。 误工费方面,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依据上述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你每月工资5000元,因事故休息了2个月,那误工费可能就是10000元。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付的费用。根据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解释第九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比如你打车去医院复查的费用,保留好票据就可以要求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这是对受害人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一种补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主要是为了帮助受害人恢复身体而补充营养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因事故导致残疾的受害人的一种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比如因残疾需要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在受害人因事故死亡时,对丧葬事宜费用的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受害人需要扶养的人的生活费用的保障。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因事故死亡的受害人的一种赔偿。 以上就是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