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简易’在哪些方面呢?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它在多个方面体现出了“简易”的特点。 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这意味着这类案件本身情节相对简单,不需要复杂的调查和审理过程,所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在起诉方式上,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不需要像普通程序那样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尤其是对于一些文化程度不高或者书写有困难的当事人来说,降低了起诉的门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送达程序也更为灵活。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例如,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而不局限于传统的传票送达方式。 审理程序上,简易程序简化了很多环节。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而普通程序一般是由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且,简易程序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严格限制,审理过程更加灵活高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审理期限也明显缩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这使得案件能够更快地得到解决,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负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起诉方式、送达程序、审理程序和审理期限等多个方面都体现出了“简易”的特点,旨在更加高效地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