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工程分别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在探讨单项工程分别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重复起诉的概念。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三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重复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指出,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单项工程分别起诉的情况,关键在于分析是否满足上述重复起诉的三个条件。首先看当事人,如果前后诉讼的当事人完全一致,那么这一点就可能符合重复起诉的特征;但如果当事人有所不同,比如前诉是甲起诉乙,后诉是甲和丙共同起诉乙,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条件就不满足重复起诉。 再看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单项工程通常有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施工内容和权利义务。如果每个单项工程所涉及的合同、施工范围、质量标准等方面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它们的诉讼标的就是不同的。例如,一个建设项目包含多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工程都有单独的施工合同,合同条款、施工要求等都不一样,那么分别起诉这些单项工程,其诉讼标的是不同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最后看诉讼请求,若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完全一样,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那么就可能构成重复起诉。但如果每个单项工程分别起诉时,诉讼请求是基于该单项工程独立的权利主张,比如要求支付该单项工程的工程款、承担该单项工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这些诉讼请求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重复或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况,那么就不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所述,单项工程分别起诉不一定属于重复起诉。需要具体分析每个单项工程的实际情况,看是否满足重复起诉的法定条件。在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