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单个股东名下有多个出资人如何承担责任?


在有限公司中,如果单个股东名下存在多个出资人,在法律层面需要先明确这些出资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公司的关系。通常情况下,这些在单个股东名下的出资人,可能是以隐名股东的身份存在。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而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对于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内部之间,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来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 然而,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等第三人而言,根据公司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公司登记的股东即显名股东需要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如果公司出现债务等需要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债权人等第三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责任。显名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向隐名股东进行追偿。例如,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显名股东承担责任后,如果其与隐名股东有约定,就可以按照约定向隐名股东要求补偿自己所承担的这部分责任。 所以,有限公司单个股东名下的多个出资人(隐名股东),在内部按约定承担责任,对外则由显名股东先承担责任,之后再根据内部约定进行追偿。这样既保护了公司外部第三人基于公司登记的信赖利益,也保障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