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上出了点状况,有人跟我说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太懂这个,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呀?
展开


在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好比你投资了一定数额的钱到公司里,那么你最大的损失也就是你投进去的这些钱。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让股东可以放心地参与公司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有限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来损害他人利益。举例来说,如果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当公司设立时,股东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增资时没有按照规定出资,其他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