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探讨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单船公司的概念。单船公司,简单来说,就是专门为了特定一艘船舶的运营而设立的公司。当这样的公司面临破产时,众多债权人都希望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而这就涉及到了法定的受偿顺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单船公司而言,还有一些特殊的债权需要考虑。比如船舶优先权,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这些海事请求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而船舶抵押权则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中,船舶优先权处于较为优先的地位,之后是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然后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般顺序,依次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这样的顺序规定,既考虑了对特殊海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兼顾了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以确保单船公司破产时债权受偿的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