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在法律中,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保证人是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保证期间就像是一个时间限制,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这个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比如,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债务到期后的6个月,债权人在这6个月内既没起诉债务人,也没找保证人要钱,那之后保证人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 其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债务转移可能会影响保证人的权益和风险评估。假设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保证,后来乙未经甲书面同意就把债务转给了丁,那么甲对转给丁的这部分债务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再者,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原本借款金额是10万,后来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将借款金额增加到15万,那么保证人只对原来的10万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不用承担。 另外,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谋欺骗保证人,让保证人误以为债务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而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就不用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