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得监外执行的情形。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那么反过来,如果不符合这些可以监外执行的条件,通常就不得监外执行。 对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这一条件,如果罪犯虽然患有疾病,但经过诊断不属于严重疾病范畴,或者虽然病情严重,但不具备保外就医的条件,比如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等,就不得监外执行。比如有些疾病通过监狱内的医疗条件能够有效控制和治疗,不需要到监狱外就医,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保外就医的要求。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罪犯没有怀孕或者已经结束哺乳期,自然不满足这一可以监外执行的条件,也就不得监外执行。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要是罪犯生活能够自理,或者虽然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也不得监外执行。例如,罪犯虽然身体有一定残疾,但并不影响其在监狱内的基本生活和活动,就不能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监外执行。同时,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出明显的暴力倾向、有报复社会的意图等,即使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此外,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也就是说,如果罪犯存在危害社会的潜在风险,或者是通过自伤自残的方式企图逃避服刑,是绝对不允许监外执行的。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总之,不得监外执行的情形是法律基于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的规定,目的是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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