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哪些情形会导致支付令自行失效?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支付令是一种简便快捷的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方式。当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时,某些情形会导致支付令自行失效。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支付令的概念。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令会自行失效: 一是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然而,如果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表明其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存在争议,比如声称自己并不欠债权人钱,或者对债务的金额、性质等有不同看法,这种情况下支付令可能会自行失效。因为支付令的适用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一旦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实质性异议,法院就需要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二是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里的法定期间通常是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只要债务人在这个期间内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一般就会按照程序处理,使支付令失效。 三是如果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那么支付令自然也会失去其效力。因为支付令要发挥作用,必须让债务人知晓其内容和要求。如果无法送达,债务人就无法行使提出异议等权利,支付令也就无法正常实施。 当支付令自行失效后,案件会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也就是说,原本的督促程序会转变为普通的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举证、辩论等活动,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作出判决。总之,了解这些导致支付令自行失效的情形,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