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在购房过程中,合理退房是购房者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合理退房情形。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开发商交房的时间,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时间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先进行催告,若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还是未能交房,购房者就有权要求退房。比如合同约定2024年12月31日交房,但到了2025年3月1日开发商还未交房,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此时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房屋存在诸如墙体严重裂缝、房屋倾斜等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居住,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例如房屋交付后发现墙体出现贯穿性裂缝,经专业机构鉴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购房者就可据此要求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 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另外,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比如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为95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超出了3%,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
最后是开发商证件不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取得相关证件,如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那么该销售行为是违法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例如购房者在购房后发现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有权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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