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行政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


在行政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是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考量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和增加诉讼请求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增加诉讼请求,就是在原本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基础上,再提出新的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这里提到的正当理由,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新的证据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发现了之前不知道或者无法取得的新证据,这些新证据能够支持其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那么这可以作为正当理由。例如,在一个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原告一开始不知道有一份关键的文件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处罚程序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偶然发现了这份文件,基于此文件,原告可以增加要求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诉讼请求。 二是诉讼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在行政诉讼进行期间,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又产生了新的影响或者后果。假设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了一项查封财产的决定,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查封措施导致原告的财产出现了新的损失,那么原告就可以基于这个新出现的损失情况,增加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新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是基于法律适用的变化。如果在诉讼期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或者有了新的司法解释,使得原告有了新的诉求依据,也可以作为增加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例如,原本的法律规定对某类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不明确,在诉讼过程中,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应的赔偿标准,原告就可以据此增加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总之,判断是否属于增加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和正当的原因,并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