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办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离婚证能当场领吗?

我和我对象打算离婚,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是不能办理离婚登记的。另外,我们比较着急,如果符合条件去办离婚登记,能当场领到离婚证吗?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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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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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办离婚登记的情形以及离婚证能否当场领取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离婚登记的基本概念。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首先,我们来看不办离婚登记的情形。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其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这件事本身、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比如,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对于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有较大分歧,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其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由于其无法真实、准确地表达对离婚的意愿以及处理相关事务,所以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其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如果夫妻双方是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办理的结婚登记,那么就不能在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接下来,我们说说离婚证能否当场领取的问题。在过去,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一般可以当场领取离婚证。但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现在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即使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且符合登记条件,也不能当场领取离婚证。只有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不办离婚登记有多种情形,而离婚证现在不能当场领取,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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