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能设置试用期?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存在一些情况是明确不能设置试用期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形。 首先,我们来明确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不过,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适合设置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能设置试用期: 第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其工作任务具有明确的完成节点,目的就是完成特定工作,所以不适合设置试用期。例如,建筑公司与工人签订以完成某栋大楼建设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这类短期合同由于期限较短,如果再设置试用期,会使劳动者在短期内处于不稳定的工作状态,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法律禁止在这种情况下约定试用期。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具有灵活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为了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够更便捷地获得工作机会,同时也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第四,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没有改变,用人单位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因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双方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再次约定试用期没有必要,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当遇到上述这些情况时,用人单位设置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