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的情形。 首先,正常的公司借款行为通常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正常的借贷关系。如果股东从公司借款,并且有合理的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的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条款,同时借款行为是基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求,并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这种借款就不属于抽逃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单纯的借款关系如果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和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其次,公司减资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也不构成抽逃出资罪。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减资,股东撤回相应的出资是合法的,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再者,股东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取得公司财产也不认定为抽逃出资。例如,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交易,股东根据合同约定从公司取得相应的对价,这是基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只要交易是真实、公平、合理的,就不属于抽逃出资。因为这种情况下,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是有合法依据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减少公司资本。 最后,公司正常的利润分配也不是抽逃出资。公司在盈利后,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是合法的行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基于合法的利润分配取得公司资金,是其应享有的权益,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目的、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只有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行为和违法的抽逃出资行为,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