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我前几天和朋友在外面吃饭,邻桌有人故意挑衅,双方起了点冲突。现在有点担心这会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想了解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寻衅滋事是怎么认定的,我这种情况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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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寻衅滋事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寻衅滋事就是一些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骚扰他人或者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结伙斗殴”,就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结成一伙进行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比如一群人约好去某个地方打架,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 “追逐、拦截他人”,就是无缘无故地追赶、堵截他人,给他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像在大街上有人故意追逐、拦截女性,让女性感到害怕和不安,这就属于这种情况。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就是强行索要别人的东西,或者随意损坏、占用公家或私人的财物。例如在商场里,有人无故砸坏商家的商品,或者强行拿走别人的物品,这就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而“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实际上也是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判断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时,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不是无事生非,以及行为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对于你说的情况,要结合具体情节判断,如果是对方故意挑衅引发冲突,你和朋友没有主动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那一般不太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如果双方都有过激行为且破坏了公共秩序,就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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