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线索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立功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立功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人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给予犯罪人一定的从轻处罚机会。然而,并非所有提供线索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几种情况提供的线索不属于立功: 首先,线索来源不合法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提供给司法机关,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被认定为立功。比如,甲通过威胁乙,让乙说出自己知道的犯罪线索,然后甲将该线索提供给警方,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这是因为立功要求行为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非法获取线索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其次,线索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也不能认定为立功。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押人员等基于其职务或工作原因掌握的犯罪线索,提供这些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例如,警察在日常工作中获取了犯罪线索,这是其职责所在,不能将其作为立功表现。这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有义务收集和提供犯罪线索,将这种职责行为认定为立功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再者,线索是从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也不能认定为立功。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通过不正当渠道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里得到犯罪线索并提供,同样不能算作立功。比如,丙通过贿赂警察丁获取犯罪线索并提供给司法机关,这种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最后,如果提供的线索没有实际作用,无法侦破其他案件,也不能认定为立功。立功的关键在于对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起到实质性的帮助,如果提供的线索经过调查后无法查证属实或者与案件无关,就不能认定为立功。例如,戊提供了一个模糊不清的线索,警方经过大量调查也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那么戊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总之,在判断提供的线索是否属于立功时,需要综合考虑线索的来源、提供线索者的身份以及线索的实际作用等多方面因素。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立功,从而获得相应的从轻处罚机会。





